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體育團體申請出國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學校體育團體為本省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所組織之體
    育團體。

二、學校體育團體申請出國程序如左:
  (一)本省公私立各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由各校逕報教育廳
        核辦。
  (二)本省各縣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函報縣市政府核辦
        。
  (三)學校體育團體中有役男身分人員或申請赴大陸者(含港澳地區)
        均應依前述(一)(二)之程序報由教育廳層轉教育部核辦。

三、申請出國比賽、表演或訓練之學校體育團體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一)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並詳填參賽地點(包括國家及城市
        名)。
  (二)邀請函正本及翻譯本名乙份。
  (三)訪問、比賽行程表乙份(格式如附件二)。
  (四)出國人員服務單位同意證明(軍公教職員工者)。
  (五)出國人員就讀學校同意證明(格式如附件三)。
  (六)家長同意書(團隊中未滿十八歲之隊員,應檢附其家長同意書)
        。
  (七)役男查證單(團隊中十八歲以上未服兵役之男性隊員請向其戶籍
        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役男查證證明單乙份、正本請逕送內政部入
        出境管理局,副本送教育廳轉教育部)。
  (八)接近役齡男子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團隊中十六歲至十八歲
        未服兵役之男性隊員,請附家長出具具結書乙份)。
  (九)名冊(格式如附件五)-請檢附十五份,內容應包括職稱、姓名
        、英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職業及職務、兵役狀況、
        戶籍地地址等欄位,其詳細填寫辦法請參照附件表格內所標示,
        正確填寫。
  (十)國內比賽最高成績證明。
  (十一)秩序冊。

四、申請出國比賽、表演、或訓練之學校體育團體,應具有曾參加最近一
    年內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國內正式錦標賽或選拔賽且
    其成績合乎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家代表隊經公開選拔產生,並報教育部核備有案者。
  (二)參加省或直轄市以上正式錦標賽其參加隊數在七隊以上獲前三名
        ,或六隊前二名,或三隊至五隊第一名者。
  (三)依照運動成績水準區分組別之比賽,成績最優組以其參加比賽隊
        數在五隊以上獲前三名者。

五、同一學校體育團體在最近一年內參加兩種以上比賽,成績均合於規定
    者,得選擇成績較優隊員組隊出國。每一團體每學年限出國一次,但
    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六、學校體育團體出國比賽、表演或訓練,不得借調他隊人員組隊。惟如
    確有特殊原因需借調他隊人員時,應由具有出國條件之隊員中遴選調
    補,惟其調補員額不得超過全隊人員四分之一。

七、學校體育團體出國應以現有員生組隊為原則,但畢業生畢業未滿一年
    者,得代表各校參加出國比賽。

八、學校體育團體出國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在學期中除國家代表
    隊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外,不得申請出國。

九、學校體育團體出國參加比賽,應以與相當等級之運動團體比賽為原則
    。

十、申請出國之學校體育團體,其運動員不得超過左列限額:
  (一)足球隊十四人至二十二人。
  (二)籃球隊十至十六人。
  (三)排球隊十人至十八人。
  (四)棒球隊十五人至十八人。
  (五)橄欖球隊十八人至二十五人。
  (六)手球隊十二人至十八人。
  (七)壘球隊十二人至十七人。
  (八)網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
  (九)羽球隊男子五人至九人、女子三人至五人。
  (十)桌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七人。
  (十一)保齡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
  (十二)軟式網球隊男子十人至十四人、女子六人至十人。
  (十三)巧固球隊十人至十二人。
  (十四)體操隊七人。
  (十五)舉重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十六)射擊隊每項一人、團體項目四人。
  (十七)拳擊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十八)柔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十九)空手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二十)跆拳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二十一)國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二十二)田徑、自由車、曲棍球、太極拳、合氣道、角力、劍道、擊
            劍、游泳、滑雪、射箭、現代五項、高爾夫球、山岳、溜冰
            、滑水、帆船、雪車、雪橇、馬術、跳傘、民俗體育等項其
            人數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國際正式比賽競賽規程另有規定者,依競賽實際情形核定之。

十一、申請出國之學校體育團體,其職員不得超過左列限額:
    (一)運動員在十五人以下者,每三名運動員得有職員一人。惟運動
          員僅四人申請出國,經認定確有需要時,得增派職員一人。運
          動員僅一人時,得派職員一人。
    (二)運動員十六人以上,其超額部分(自十六名至六十九名)每五
          人得增加職員一人。
    (三)學校殘障體育團體申請出國其職員得視實際需要增列。
      各隊職員人數依前項各款運動人數核計外,如餘額不及各該規定之
      半數時,不另計增職員。

十二、學校體育團體出國案件之申請函件應於出國日期一個半月前提出申
      請。各函轉單位應詳實審核,所附證件符合規定者,始予轉報。若
      有逾期送件、缺件或格式不全等情節則原件檢還。

十三、經核准出國之學校體育團體,除不得以任何理由申情延期或滯留國
      外。且應依核定日期出國返國。

十四、經核准出國之學校體育團體,除邀請人(單位)自願提供之費用外
      ,不得要求任何招待、報酬或藉名勸捐。

十五、經核准出國之學校體育團體,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
      告書(請參考省公報 84 年秋字第 69 期),封面應按規定格式書
      寫(如附件六之一、六之二),並附具「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件六之三),出國報告審核
      表須浮釘在封面之前。本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
      體育團體出國所提出國報告書及審核表,由各主辦機關加具審核意
      見,,並核蓋機關首長職章後,依行政程序檢附一式十五份函報教
      育廳辦理;本省縣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體育團體出國所
      提報告書及審核表,由主管單位加具審核意見,並經核章後,以一
      式五份送縣(市)政府計畫室審核。

十六、注意事項報奉教育郭紜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