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
遷調及介聘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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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
才能人員,充任國民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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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選:
(一)報名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六日止。
(二)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三)甄選人數:初選名額應依本廳核定名額(如附表)之四倍列冊,
不得多報,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章第四條第三款規定
參加甄選者不在此限;另有女性保障名額地區每滿十名設保障名
額一名,但其中如已有女性積分達錄取標準者,不再保障。
(四)甄選資格:凡具有規定之報考資格者(如附件),得參加甄選。
(五)甄選程序:
1.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具備國民小學校長資格者,
得經所在地縣市政府同意,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2.凡符合甄選資格,並志願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者,應於八十
六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檢具申請甄選評分標準表(由縣市府自
訂)一份,公務人員履歷表(橫式)二份,向各縣市政府申請
甄選。
3.各縣市政府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前,將初選合格人員
名冊二份(如附表格式),連同評分標準表(影印本送教育廳
,原件存教育局),公務人員履歷表(每人二份),回郵限時
掛號(每人二只),初選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一份(應詳列所有
申請甄選人員評分及審查意見),彙送教育廳辦理複選。
臺灣省國民小學校長主任儲備訓練班第八十九期校長甄選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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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應 辦 事 項│
├─────────────┼────────────────┤
│86年12月1 日至86年12月6 日│志願申請參加甄選者,檢具證件向縣│
│ │市政府申請。 │
├─────────────┼────────────────┤
│86年12月8 日至86年12月10日│各縣市政府辦理審查。 │
├─────────────┼────────────────┤
│86年12月11日以前 │各縣市函報初選合格人員名冊二份 (│
│ │附審查會議紀錄、評分標準表各一份│
│ │、公務人員履歷表各二份、限時掛號│
│ │信封各二只) 。 │
├─────────────┼────────────────┤
│87年1 月10、11日 │教育廳辦理甄選。 │
└─────────────┴────────────────┘
第八十九期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縣市初選合格人員名冊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日
教育局長 (蓋章)
┌─────┬────────────────────────┐
│編 號│ │
├─────┼────────────────────────┤
│初審積分 │ │
├─────┼────────────────────────┤
│姓 名│ │
├─────┼────────────────────────┤
│性 別│ │
├──┬──┼────────────────────────┤
│出 │ 年│ │
│ ├──┼────────────────────────┤
│ │ 月│ │
│ ├──┼────────────────────────┤
│生 │ 日│ │
├──┴──┼────────────────────────┤
│籍 貫│ │
├─────┼────────────────────────┤
│學 歷│ │
├─────┼────────────────────────┤
│服務學校 (│ │
│機關) │ │
├───┬─┼────────────────────────┤
│主任 (│年│ │
│七職等├─┼────────────────────────┤
│) 實際│月│ │
│到職期├─┼────────────────────────┤
│ │日│ │
├───┴─┼────────────────────────┤
│任 教│ │
│年 資│ │
├─────┼────────────────────────┤
│通 訊 處│ │
├─────┼────────────────────────┤
│備 註│ │
└─────┴────────────────────────┘
附註:一般地區、偏遠地區、特殊偏遠地區、不分地區應分別列冊,並註
明「一般地區」、「偏遠地區」、「特殊偏遠地區」或「不分地區
」。
臺灣省國民小學校長主任儲訓班第八十九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名額表
┌───┬───────────────────────┬──┐
│項目 │甄 選 名 額 │備 │
│\ ├────┬────┬────┬────┬───┤ │
│縣\ │一般地區│偏遠地區│特殊偏遠│不分地區│合 計│ 註│
│市別\│ │ │地 區│ │ │ │
├───┼────┼────┼────┼────┼───┼──┤
│台北縣│ 0 │ 0 │ 0 │ 二0│ 二0│ │
├───┼────┼────┼────┼────┼───┼──┤
│宜蘭縣│ 0 │ 0 │ 0 │ 一│ 一│ │
├───┼────┼────┼────┼────┼───┼──┤
│桃園縣│ 0 │ 0 │ 0 │ 一二│ 一二│ │
├───┼────┼────┼────┼────┼───┼──┤
│新竹縣│ 三 │ 0 │ 0 │ 0│ 三│ │
├───┼────┼────┼────┼────┼───┼──┤
│苗栗縣│ 0 │ 0 │ 0 │ 五│ 五│ │
├───┼────┼────┼────┼────┼───┼──┤
│台中縣│ 0 │ 0 │ 0 │ 五│ 五│ │
├───┼────┼────┼────┼────┼───┼──┤
│彰化縣│ 0 │ 0 │ 0 │ 九│ 九│ │
├───┼────┼────┼────┼────┼───┼──┤
│南投縣│ 二 │ 五 │ 0 │ 0│ 七│ │
├───┼────┼────┼────┼────┼───┼──┤
│雲林縣│ 0 │ 0 │ 0 │ 八│ 八│ │
├───┼────┼────┼────┼────┼───┼──┤
│嘉義縣│ 0 │ 二 │ 四 │ 0│ 六│ │
├───┼────┼────┼────┼────┼───┼──┤
│台南縣│ 0 │ 0 │ 0 │ 一八│ 一八│ │
├───┼────┼────┼────┼────┼───┼──┤
│高雄縣│ 0 │ 四 │ 六 │ 0│ 一0│ │
├───┼────┼────┼────┼────┼───┼──┤
│屏東縣│ 0 │ 0 │ 0 │ 一四│ 一四│ │
├───┼────┼────┼────┼────┼───┼──┤
│台東縣│ 0 │ 0 │ 0 │ 二│ 二│ │
├───┼────┼────┼────┼────┼───┼──┤
│花蓮縣│ 0 │ 0 │ 0 │ 二│ 二│ │
├───┼────┼────┼────┼────┼───┼──┤
│澎湖縣│ 0 │ 0 │ 四 │ 0│ 四│ │
├───┼────┼────┼────┼────┼───┼──┤
│基隆市│ 三 │ 0 │ 0 │ 0│ 三│ │
├───┼────┼────┼────┼────┼───┼──┤
│新竹市│ 0 │ 0 │ 0 │ 二│ 二│ │
├───┼────┼────┼────┼────┼───┼──┤
│台中市│ 0 │ 0 │ 0 │ 四│ 四│ │
├───┼────┼────┼────┼────┼───┼──┤
│嘉義市│ 一 │ 0 │ 0 │ 0│ 一│ │
├───┼────┼────┼────┼────┼───┼──┤
│台南市│ 0 │ 0 │ 0 │ 三│ 三│ │
├───┼────┼────┼────┼────┼───┼──┤
│合 計│ 九 │ 一一 │ 一四 │ 一0五│一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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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選:
(一)成績計算:按積分占總成績二0%,筆試占總成績五0%,口試
(採T分數核算成績)占總成績三0%計算。
(二)甄選日期: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十一日兩天。
(三)甄選地點:另行通知。
(四)甄選方式:分筆試及口試兩項,口試分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交
替進行。
(五)甄選人數:依核定名額,擇優錄取,另每地區每滿十名設女性保
障名額一名,惟其中如已有女性甄選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不再保
障。但報名人數低於三倍時,得減少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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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儲訓:
(一)地點:臺灣省國民小學校長主任儲備訓練班(地址:台北縣板橋
市大觀路一段三十號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二)期間: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四月十八日止十週。
(三)待遇:
1.參加儲訓人員儲訓期間一律帶職帶薪,並准以公假登記。
2.參加儲訓人員儲訓期間之膳宿由儲訓班供應。
3.參加儲訓人員報到及結業往返旅費,由服務機關學校在相關經
費內報支。
4.儲訓後未被派任前仍應返回原服務單位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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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初選合格人員參加甄選應給予公假。
(二)審查會議紀錄應詳載會議內容,並由各審查人員簽名後連同初選
合格人員名冊二份(依積分高低之順序排列)函報教育廳。
(三)公務人員履歷表(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防)應詳
實填寫,文字力求端正,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光面相片一
式三張,二張粘貼於履歷表,另浮貼一張(背面註明縣市及姓名
,供貼准考證之用)。
(四)初選合格人員應自備限時掛號信封二只(寫明詳細通訊處並貼足
郵票),俾寄發准考證及甄選結果通知單。
(五)初選合格人員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同分數時,依左列規定決
定之:
1.先比較學歷,其優先順序以學歷給分標準定之。
2.學歷相同時,以擔任主任年資多少之順序排列。
3.學歷及主任年資均相同時,則以服務成績之積分高低順序排列
。
4.學歷、主任年資、服務成績均相同時,以擔任課(組)長之年
資順序排列。
(六)最近三年(採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止)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
甄選。
(七)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報考校長甄選時,其主任年資採
認標準,應經本省國小主任甄選儲訓合格後,擔任原校及本省國
小主任之年資始予採認。
(八)校長候用人員如經派任而不願就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
或記過以上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九)儲訓合格後,如辭去教職或調至他縣市服務,即喪失校長候用人
員資格。
(十)經國小校長甄選儲訓合格候用人員,不得再申請參加甄選。
(十一)「臺灣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用及遷調實施要點」未
修正前,本要點中教育部新修訂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
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二)各縣市政府辦理初選時,其積分於收件審查確定後,應即通知
參加甄選人員。當事人如對其核定積分有所疑義時,應於各縣
市召開小組審查會前,向原報名之縣市政府提出申復,逾時未
提出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十三)各縣市初選合格人員名冊暨各項資料,請指派專人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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