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二)臺灣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用及遷調實施要點。

二、目的: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教育專業精神及專業知能之國
    民小學主任。

三、初選:
  (一)報名日期:自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至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止。
  (二)主辦機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三)甄選人數:初選名額應依本廳核定名額(如附表)之四倍列冊,
        一般地區每滿五名保障女性一名。
  (四)應甄資格:
        凡現任本省各縣市立國民小學及省(國)立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
        格教師,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或組長
        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甄選程序:
        1.凡符合甄選資格,並志願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者,應於八十
          六年九月十九日以前,檢具學經歷證件等資料,向各縣市政府
          申請甄選。
        2.各縣市政府應於八十六年九月廿四日以前將初選合格人員名冊
          三份(如所附格式),連同評分標準表、公務人員履歷表(直
          式二份)、回郵限時掛號與普通掛號信封、初選審查小組會議
          記錄一份(應詳列所有申請甄選人員評分及審查意見),彙送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第四科辦理甄試。


四、複選:
  (一)成績計算:按積分占總成績二0%、筆試占總成績五0%、口試
        (採T分數核算成績)占總成績三0%計算。
  (二)甄試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廿五、廿六日。(星期六及星期日)
  (三)甄試地點:另行通知。
  (四)甄試方式:分筆試及口試兩項,口試分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交替
        進行。
  (五)甄選人數:依核定名額,擇優錄取,報名人數低於三倍時,得減
        少錄取名額。

五、儲訓:
  (一)地點: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地址:台北縣板橋市大觀路
        一段卅號)。
        (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
        、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
        會(地址:台中縣豐原市師範街六七號)。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台南市
        、高雄縣、屏東縣)
  (二)期間: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八十七年元月十日止十週。
  (三)待遇:
        1.參加訓練人員一律帶職帶薪,並准以公假登記;其往返旅費,
          由服務機關學校經費內報支。
        2.參加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膳宿由儲訓班供應。
        3.訓練後在未就任主任前返回原服務機關學校擔任原職。

六、注意事項:
  (一)初選合格人員參加甄試准給予公假。
  (二)審查會議記錄應詳載會議內容,並由各審查人員簽名後連同初選
        合格人員名冊三份(依積分高低之順序排列)報臺灣省政府教育
        廳。
  (三)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經學校人事及校長核章)應詳實填寫,
        文字力求端正,做為口試之重要參考。並附最近三個月內半身光
        面相片一式三張,二張黏貼於履歷表,另浮貼一張(背面註明縣
        市及姓名,供黏貼准考證之用)。
  (四)初選合格人員應自備限時掛號信封與普通掛號信封各一只(寫明
        詳細通訊處並貼足郵票),俾寄發准考證及錄取通知。
  (五)初選合格人員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同分數時,依左列規定決
        定之:
        1.先比較組長年資,以其擔任組長年資之順序排列。
        2.組長年資相同時,比較導師年資,以其擔任導師年資之順序排
          列。
        3.組長及導師年資均相同時,比較學歷,其優先順序以學歷給分
          標準定之。
        4.組長、導師年資及學歷均相同時,以服務成績之積分高低順序
          排列。
        5.組長及導師年資、學歷、服務成績均相同時,以任教年資順序
          排列。
        6.上述積分條件均相同時,以女性教師為優先,如再相同時,則
          以年齡較年長者為優先。
  (六)最近三年(採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止
        )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
        甄選;候聘期間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取銷候用資格。
  (七)經甄選儲訓合格者,一律列冊候聘。
  (八)各縣市初選合格人員名冊暨各項資料,請指派專人送臺灣省政府
        教育廳。
  (九)「臺灣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用及遷調實施要點」未修
        訂前,本要點中,教育部修訂之「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已有規定者,照其規定辦理。
  (十)各縣市政府初選時,其積分審查確定後,應通知參加甄選人員,
        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疑義時,應於各縣市召開審查會前,向
        原報名之縣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復,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接受核
        定之積分,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