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畜牧試驗研究作業,特設置畜產改
良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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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農林廳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臺灣省畜產試驗
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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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累積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六億元,逐年由年度賸餘撥
充,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並得為定期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
。
本基金超過前項累積總額時,超過部分,應解繳省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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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畜牧試驗產品銷售收入。
二、受託服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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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畜產試驗、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推展所需費用。
二、畜產試驗、繁殖改良所需要之設備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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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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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簿
籍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依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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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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