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畜牧試驗研究作業,特設置畜產改
  良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農林廳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臺灣省畜產試驗
  所辦理之。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累積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六億元,逐年由年度賸餘撥
  充,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並得為定期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
  。
  本基金超過前項累積總額時,超過部分,應解繳省庫。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畜牧試驗產品銷售收入。
  二、受託服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畜產試驗、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推展所需費用。
  二、畜產試驗、繁殖改良所需要之設備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簿
  籍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依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