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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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
各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
項執行處理相關動物或銷燬物品之評價工作時,其評價委員會之組成
人員由該管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就左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發生地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發生地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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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價標準:
各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
項規定執行處理相關動物或銷燬物品之評價補償,其評價依本標準行
之。本標準未規定之動物,由省主管機關視需要另行訂定之。
(一)物品: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含當年)折舊百分之十
計算。評價委員得視該物品勘用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五。另飼
料以原購置價格評價。
(二)乳牛:
1.依乳年評價表(附件)評分,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00
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八五、000元,市價由本
府農林廳調查公布。
2.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每件不得超過四、000元。
(三)羊:以本縣(市)或鄰近縣(市)肉品市場前一交易日羊隻平均
拍賣價格之平均單價乘以該羊隻體重,即得評價額,評價委員得
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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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價前死亡動物評價標準: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己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
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標準
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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