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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
    各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
    項執行處理相關動物或銷燬物品之評價工作時,其評價委員會之組成
    人員由該管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就左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發生地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發生地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三、評價標準:
    各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
    項規定執行處理相關動物或銷燬物品之評價補償,其評價依本標準行
    之。本標準未規定之動物,由省主管機關視需要另行訂定之。
  (一)物品: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含當年)折舊百分之十
        計算。評價委員得視該物品勘用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五。另飼
        料以原購置價格評價。
  (二)乳牛:
        1.依乳年評價表(附件)評分,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00
          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八五、000元,市價由本
          府農林廳調查公布。
        2.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每件不得超過四、000元。
  (三)羊:以本縣(市)或鄰近縣(市)肉品市場前一交易日羊隻平均
        拍賣價格之平均單價乘以該羊隻體重,即得評價額,評價委員得
        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評價前死亡動物評價標準: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己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
    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標準
    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