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業汽車車廂外設置廣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為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營業汽車車廂外設置廣告以
    增加收益,協助解決客運業經營困難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營業汽車係指依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設立之公路
    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所有之營業大客車。
三、營業汽車車廂外設廣告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四、營業汽車車廂外設置廣告,應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檢具車輛牌
    照號碼,註明設置位置及長度、寬度,先行送請管轄之監理所(站)
    同意後,再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檢附監理所(站)同意文件依有
    關規定向當地警察局申請辦理。
五、承包營業汽車車廂外廣告物之設計承製者,須為登記合格之廣告業者
    ,具有各該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者為限。
六、廣告物以刊登商業性廣告為限,廣告文字、圖書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依法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二)違法法令規定者
(三)妨害善良風俗者。
(四)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五)有關醫藥菸酒及政治性廣告。
七、車廂外廣告物應採固定方式、張貼、漆繪、嵌掛,以不得損害車體結
    構及妨礙行車安全。
八、廣告物設置之範圍與限制:
(一)廣告物之設置以車廂外兩側及後側為限。
(二)每側廣告物長度不得超出車窗下緣至車體下緣,但後側未設車窗者
      ,後側廣告物長度,以車頂下緣至車體下緣為限。
(三)每側廣告物寬度以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加漆標誌之位置為
      原則。
(四)交通主管機關為強化交通安全宣導效果,得優先租用車廂外後側,
      闢建交通安全宣導版面。
九、廣告物之質料以印製精美耐曬、防水不變色,並應依照指定位置設置
    。更換時須將原廣告清除,保持車身整潔美觀。
十、已設置廣告物之車輛,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隨時不定期檢修,
    以維安全。
十一、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