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緩和曲線之配置:
  一、設於單曲線、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之兩端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之一
      半,設於圓弧部分,另一半設於直線部分。緩和曲線與直線啣接處
      ,其加寬與超高之值均為零,與圓弧啣接處,其加寬與高超之值與
      圓弧部分同。
  二、插於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中間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各半分配於前後
      圓弧部分,其兩端之加寬與超高,分別與前後圓弧部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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