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土壤取樣重量。
  路基土壤探取鑽樣重量標準,規定如下:
  一、GI法:每處取土約一公斤,上下土質不同時,應分別採取一公斤
      。
  二、CBR法:每處取土約三十五公斤(土壤粒徑在二公分以上者不計
      ),同一孔內土層有變化,而其厚度在二0公分內者,可不取樣,
      但須列入紀錄。
  三、R值法:每處取土約六至八公斤(土壤粒徑在二.五公分以上者不
      計),上下土質不同時,應分別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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