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廢棄物清除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二、本方法所稱之建築廢棄物,係指營建或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程所產生
    之廢棄物。

三、清除建築廢棄物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事
    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建築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等
    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四、建築廢棄物不得與無法安定掩埋法處理之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

五、違反本方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