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政局、文化局、稅務局
等一級機關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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