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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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殯儀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縣長之命,並受民政局局長指
揮督導,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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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左列各有關事項:
一、掌理殯儀館業務(包括殯儀館業務、服務中心業務、禮堂、停棺室
、冷凍室、化妝室、相驗室及葬儀社、無名屍等管理)。
二、掌理火葬場、納骨堂業務(包括火葬場、納骨堂管理,遺體推入機
、油槽焚化爐、發電機操作維護、服務喪家處理火化與塔葬業務)
。
三、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研考、庶務、財務業務、技工、司
機、工友、車輛、油料、環境衛生管理及維護;並辦理各項工程招
標、物品採購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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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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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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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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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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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開並為主席,主持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成員由館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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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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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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