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新任、去職或死亡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應以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
  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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