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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新任、去職或死亡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應以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 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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