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與非因傷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再申請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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