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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議會、鄉(鎮)民代表會為參加 互助機關。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鎮)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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