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係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處設下列各課、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車船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及安全衛生檢查
      等事項。
  二、總務課: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三、機務課:車船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審核等事項。
  四、保養場:車船修理、保養等事項。

  本處置課長、場長、站長、稽查員、調度員、課員、業務員、技士、技
  術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並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