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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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林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監督指揮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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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造林課:造林、育苗、護林、林木撫育及自然保育。
二、經理課:森林經理、林業資訊、林地管理、林產處分與利用及森林
遊樂區開發經營管理。
三、行政課:掌理管考、公關、文書、印信、財產、出納、營繕工程及
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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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課長、主任、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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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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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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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視實際需要設苗圃及森林遊樂區,掌理苗圃育苗及森林遊樂區管理
經營等工作,其配屬員額由本所總員額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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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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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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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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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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