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畜牧課:掌理禽畜引進馴化、育種繁殖、動物飼育、畜產試驗研究
      。
  二、推廣課:掌理畜產推廣、乳品加工、畜牧污染防治、農民輔導及推
      廣教育等事項。
  三、總務課:掌理綜合業務、保險、文書、出納、印信、庶務、管考、
      營繕工程、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各課之綜合業務。
  四、后壟種豬場:掌理種豬育種繁殖試驗及民間豬種改良等事項。

  本所置課長、主任、技正、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所分層負責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