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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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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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鄉鎮設一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局指導,綜
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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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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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之主計、人事管理及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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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掌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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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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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主任│戶籍員│合計│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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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鎮戶政事務所│1 │1 │2 │戶籍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金湖鎮戶政事務所│1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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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戶政事務所│1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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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戶政事務所│1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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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嶼鄉戶政事務所│1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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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5 │5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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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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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請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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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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