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里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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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以解決村(里)內公共事務為原則,其任務如下:
一、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其他村(里)間之公約事項。
二、議決村(里)興革事項。
三、議決村(里)辦公處提案及村(里)民建議事項。
四、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五、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表彰村(里)內楷模事項。
七、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八、議決村(里)內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村(里)公約,應包括鄰里間守望相助、公害防治、環
境維護、公共衛生、倡行正當娛樂、準時出席開會及村(里)民日
常生活應共同遵守事項。
不屬於村(里)民內公共事務之提案或臨時動議,由村(里)辦公
處視情況,報由鄉(鎮)公所權處或參辦,並於下次大會時提會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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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村(里)民二人以上之附署,於開會五
日前以書面送達由村(里)辦公處編列入議程。開會時臨時動議,亦應
有成年村(里)民二人以上之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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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討論主題,村
(里)辦公處應在開會十日前,於辦公處公告欄或村(里)內適當地點
公告之,並由村(里)幹事於開會三日前通知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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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開會時,每戶至少應有成年村(里)民一人代表出席,
鄰長應協助召開村(里)民大會,促請各住戶準時出席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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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總戶數未滿一百戶時,應有二十
戶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五百戶,應有百分
之二十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五百戶以上,應有百分之十五以
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
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座談會,對於議案可交換意見,但不得
表決。其紀錄應送村(里)辦公處或提下次會議討論,其他程序,仍依
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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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出席、列席人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如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
一、攜帶武器者。
二、酗酒滋事者。
三、喧擾會場不服制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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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開會程序如下: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就位。
三、全體肅立。
四、唱國歌。
五、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表彰事項。
七、主席致詞並介紹列席人員。
八、宣導事項。
九、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及上次大會議決案執行情形報告。
十、詢問及答覆。
十一、討論事項。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宣讀本次會議紀錄。
十四、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或調整之。
大會開始前,應先報告大會出席人數、進行程序及會議進行時應遵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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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間以二小時為限,但有特別事故得由主席徵求出
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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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民大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會年份、會次。
二、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總戶數、出席戶數及出席村里民數。
四、主席團成員。
五、列席人員之服務單位、職別、姓名。
六、主席與紀錄員姓名。
七、表彰事項。
八、報告事項。
九、詢問及答復事項。
十、討論事項。
十一、宣導事項。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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