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各村(里)之總戶數未滿一百戶時,應有二十
  戶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五百戶,應有百分
  之二十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五百戶以上,應有百分之十五以
  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
  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改為座談會,對於議案可交換意見,但不得
  表決。其紀錄應送村(里)辦公處或提下次會議討論,其他程序,仍依
  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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