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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擔任主席,村(里)長 不為召開時,由鄉(鎮)公所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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