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村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村(里)長擔任主席,村(里)長
  不為召開時,由鄉(鎮)公所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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