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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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辦理兒童及老人收容,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收容,包含兒童就養、老人安養及老人養護。

  本家兒童一律由政府撫育;老人安養及養護分為公費及自費,分別由政
  府扶助或採收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