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家兒童一律由政府撫育;老人安養及養護分為公費及自費,分別由政
  府扶助或採收費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