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兒童赴臺就醫或代表本家參加各項有益身心健康活動,其交通費、住宿
  費、繕雜費等比照技工(工友)支給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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