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家通知其監護人領回辦理退家,逾期不 退家者,由本家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一、扶養義務人已具有扶養能力者。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繼續升學者。 三、因重大事故,經本家家務會議決議者。 四、受收容原因消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