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家通知其監護人領回辦理退家,逾期不
  退家者,由本家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一、扶養義務人已具有扶養能力者。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繼續升學者。
  三、因重大事故,經本家家務會議決議者。
  四、受收容原因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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