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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收養兒童,由本家調查評估認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通知申請人 辦理試養手續,並經六個月以上之試養,且由本家評估認可後,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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