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收養兒童,由本家調查評估認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通知申請人
  辦理試養手續,並經六個月以上之試養,且由本家評估認可後,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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