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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收養人應自收養經法院認可確定之日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為收養 之登記,並將登記後之戶籍謄本送達本家,由本家函知介送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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