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家對被收養或退家之兒童在其成年前,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託當
  地社會福利機構訪視其生活狀況,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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