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低收戶老人,得申請公費安養
  ,但特殊個案,經專案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
  二、年滿五十五歲之身心障礙且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
      理生活者。
  申請安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
  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一、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備齊肺部X光、愛滋病毒篩檢、梅毒及 B
      型肝炎檢查項目)。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安養調查表。
  四、入家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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