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低收戶老人,得申請公費安養
,但特殊個案,經專案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
二、年滿五十五歲之身心障礙且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
理生活者。
申請安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
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一、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備齊肺部X光、愛滋病毒篩檢、梅毒及 B
型肝炎檢查項目)。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安養調查表。
四、入家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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