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老人死亡,按其留言處理善後,如無留言應由本家備棺殮葬,同時通知
  其親屬或原申請收容機關;其非病死亡或死因可疑者,並應報經司法機
  關相驗後始行殮葬。
  家外扶助老人死亡,由保證人或親屬辦理善後,並由本家發給喪葬補助
  費,其數額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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