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費安養者應繳納生活服務費及緊急處置保證金等,其有關規定如下:
  一、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本家依實需訂定,並報縣政府核定
      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二、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按收費標準金額於每月五日前繳納,如逾期
      未繳,應由其保證人負責清繳或由其緊急處置保證金扣繳。
  三、緊急處置保證金,每名訂為新臺幣十萬元整,應於入家安養時自行
      向台灣土地銀行辦理定存,定存單繳納本家辦理質押並送由該行保
      管,孳息所得於定存單到期時退還並換單質押,保證金係供急病送
      醫、意外傷亡或扣繳逾期未繳之生活服務費等使用。退養時,自費
      安養人所繳質押保證金發還。
  四、生活服務費係供自費老人主副食費、加菜金、生日禮金、慰問金、
      績優獎金及僱請臨時服務人員酬金、燃料費、環境清潔費、活動業
      務費、服務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差旅費等之運用,依
      預算程序辦理。
  自費老人個人被服、日用品、電費、醫藥費、就醫住院看顧費、全民健
  保保險費、死亡殮葬等其他費用,均由自費老人自理。
  人事費、院舍維護費、材料費、設備費、辦公費等由本家依法統籌編列
  年度預算辦理。
  自費老人如發生意外事故或死亡時,由本家通知保證人處理,非病死或
  死因可疑者,經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交由保證人領回安葬或由本家善
  後處理小組處理善後,其費用由保證人負擔,對原繳生活服務費、緊急
  處置保證金及遺物等,亦會同保證人清理後發還。若保證人未能及時履
  行保證義務時(赴臺或其他事故),得由本家依照規定處理,惟其一切
  費用概由保證人負擔或由其緊急處置保證金扣除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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