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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安養: 一、無國民身分證者。 二、患有傳染病者。 三、患有精神病或癩病者。 四、因殘障、智能不足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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