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安養:
  一、無國民身分證者。
  二、患有傳染病者。
  三、患有精神病或癩病者。
  四、因殘障、智能不足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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