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費用之預算編列、費用繳納及退費,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公費養護老人之養護,由本家編列預算經費支應。
二、自費養護老人進住當月費用,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計算繳納,每日
應繳之費用基準為按整月養護費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三、自費養護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按實際日數檢據申請退費:
(一)依規定請假回家七日以上者(不含床位費)。
(二)因重病轉住醫院七日以上者(不含床位費)。
(三)依第三十七條終止養護而退養者(不含床位費)。
四、自費養護老人經核准入本家,應於訂定契約時,繳交新臺幣十萬元
保證金,離開本家時無息退還,並於入院時依規定繳納當月份之養
護費,嗣後於每月五日以前,將養護費逕繳本家。
五、自費養護費用逾期一個月未繳者,得由保證金扣繳,並即通知其親
屬或法定代理人補足差額,如逾期二個月未繳者,應由保證人負責
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由保證人負代繳之責,若三個月未繳者,
則依所訂定之進住契約及公證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六、公費養護老人,其低收入戶資格由原設籍地之鄉(鎮)公所複查,
如經濟狀況已不符低收入標準者,則應按第三十三條自費養護者收
費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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