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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兒童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本家不予收容: 一、法定傳染病。 二、精神病。 三、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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