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兒童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本家不予收容:
  一、法定傳染病。
  二、精神病。
  三、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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