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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兒童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變故死亡者,由本家料理善後,並通知其 監護人或親屬,非病死或死因可疑者,應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始得殮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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