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兒童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變故死亡者,由本家料理善後,並通知其
  監護人或親屬,非病死或死因可疑者,應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始得殮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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