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殯儀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如下表:

  神主牌位置放順序及收費標準如下表:


  使用火化爐(含撿骨及封罐)者,每具收費新臺幣四千元。遺體起掘撿
  骨再火化者免予收費。

  公墓墓地費每具收費新臺幣二萬元,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
  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百。但出生地為金門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
  月七日前曾設籍本縣者仍依縣民收費標準辦理。

  使用樹葬、拋灑及植存區域者,免予收費。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得申請免費使用公立公墓、殯儀館、
  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各項設施。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