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受理申請大陸產製農水產品進口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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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管理大陸產製農水產品進口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所稱之大陸產製農水產品以經濟部公告「金門、馬祖當地縣政府提報
    ,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表」,其輸入條件列有檢附縣政府同
    意文件之貨品為限。

三、管理事項:
  (一)為加強本縣農水產品有效產銷調節管理功能,由縣商會組成管理
        小組,縣商會理事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由縣商會、縣農會、區
        漁會、金門縣日用雜貨商業同業公會、金門縣蔬果商業同業公會
        、金門縣糖果商業同業公會各派一人組成。
  (二)縣商會依縣農會及區漁會提供之本縣各項農水產品產季行事曆,
        配合市場實際需求,分三期(一月至四月、五月至八月、九月至
        十二月)調整分配各期進口量,於各期前一個月函報縣政府核備
        。
  (三)各期大陸產製農水產品進口量由縣商會公告週知。 
  (四)申請條件及程序:
        1.申請人資格:經經濟部國貿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或專案核准之
          進口人(由縣商會查核)。但申請進口大陸花生配額必須為在
          金門地區實際從事花生之零售業或加工製造業者,其營業項目
          限定為糖果業、蔬果業、什貨業,並須為該同業公會之會員。
        2.申請時間:於各期前十五日,向縣商會提出申請,即十二月十
          五日四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為截止日,逾期不予受理。
        3.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各期限內以通訊方式向金門縣商會辦理登
          記,以郵戳為憑證,作為有效日期之確認。
        4.審查:
         (1)申請案件經縣商會審查,其送件日期不合、資格不合、文件
            不全(不符)或其他不符申請規定者,即列為不合格件,由
            縣商會另行退件。
         (2)不合格件不得參與配額之分配。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若發
            現屬實即不予受理或取銷其獲配額之權利。
        5.配額之分配:
         (1)申請廠商之分配數量,以登記截止日統計申請家數,由金門
            縣商會按當期數量平均分配之。但花生配額之分配依下列比
            例分配予各該同業公會,再依需求廠商之需求數量,按其經
            營規模比例分配之;對於經營規模之認定,應由需求廠商提
            供具有公信力之資料佐證之,無法提供者,依金門縣小規模
            營利事業查定費用標準認定之。
        1)金門縣糖果商業同業公會70%。
          2)金門縣蔬果商業同業公會15%。
          3)金門縣日用雜貨商業同業公會15%。
         (2)金門縣商會於核配完成後,即公告核配結果,並於一週內送
            金門縣政府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3)金門縣商業會為服務需求廠商,必要時得徵得所有或部分需
            求廠商之同意,辦理委託進口,再依各該需求廠商所核配之
            數量分配之;辦理上揭服務得收取作業費,其數額由縣商會
            與該同業公會之會員會議定之。
  (五)農水產品已進口或取得配額同意進口文件但因其它因素取消進口
        者,應於一週內將同意文件第二聯繳回縣政府歸檔,並影印副知
        縣商會,未繳回者不得再申請進口。
  (六)各項進口農水產品若前期分配之進口量無廠商申請或有餘額時,
        得由縣商會視市場需求,召集管理小組協調決議同意併入累計當
        期進口量並函報縣府核備,未經縣商會調節同意者,不得納入當
        期累計進口。

四、本案申請進口之農水產品不得運轉金門以外之地區。

五、本管理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視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