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榮譽縣民頒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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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對縣政興革、國民外交、推動社
    會公益活動、地方建設,具有貢獻之人士,致贈榮譽縣民證,特訂定
    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事蹟者,得頒贈「榮譽縣民證」,以示欽崇: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採納辦理,有重大貢獻
        者。
  (二)積極協助推動城市外交、開拓經貿合作,確有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在本縣長期服務,服務期間對地方建設、社會安定、人民福祉,
        確有重大貢獻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三、符合前點要件者,本府業管局室處暨所屬機關得為推薦單位。本府業
    管局室處推薦時,應先詳填推薦表各欄基本資料,檢附具體事蹟及佐
    證文件,並於意見欄註記意見再簽核(呈核前應加會民政局);所屬
    機關推薦時,應先詳填推薦表各欄基本資料,檢附具體事蹟及佐證文
    件,並於意見欄註記意見,再逕送本府民政局簽核(必要時得加會督
    導局室)。

四、經奉核定之榮譽縣民,由縣長予以公開表揚及頒發榮譽縣民證書。

五、本要點推薦書格式,由本府承辦單位提供。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