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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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里辦公處,應設在公有場所,無公有場所者,由鄉鎮公所洽覓適當
場所設置或分年籌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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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得由鄉鎮長視各村里戶數
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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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鄉鎮公所應隨時檢討村里幹事之服勤情形,對所服務之村里應以滿
三年予以輪調為原則,但有特殊狀況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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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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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則上三分之二時間在鄉鎮公所上班,三分之一時間下鄉為民服務,
亦即以上午集中鄉鎮公所辦公,下午三時後得赴村里辦公處辦公或外
出服勤為原則,由鄉鎮公所權衡處理,惟外出時應將外出往返時間、
地點、事由記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陳請民政課長核准始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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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之業務外,並得由鄉鎮長
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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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辦公之村里幹事,除上下班時間須在公所簽到簽退外,凡赴村里
服勤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陳請民政課長核准始准
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鄉鎮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
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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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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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左: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執行縣府臨時交辦事項。
(二)推動村里育樂活動、暨各項便民服務事項。
(三)推動社區發展、辦理公共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遴長會議,應按規定每六個月召開一
次,並作成詳細紀錄,以便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房屋稅、田賦、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
單、催徵暨退稅及農業災難勘查工作。
(九)辦理家戶訪問、填寫戶長資料卡。
(十)違章建築及路燈、水溝、道路等公共設施維護之協查工作暨協助
各項災害之調查救助以及社會福利事項等。
(十一)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二)村里長交辦事項。
(十三)鄉鎮公所交辦事項。
(十四)兼辦民防團村里分團業務。
(十五)各種優良事蹟表彰人選之推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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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鄉鎮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七點(五)(八)兩款所指通知單
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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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課交辦,以資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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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鄉鎮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事工作會報一
次,由鄉鎮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秘書代理,公所各單位主管參
加,其會報程序如左: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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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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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業,
其簡化方式如左:
(一)公函:鄉鎮公所對所轄之村里辦公處,所頒發之法令、法令解
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通知方式
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
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自行
銷燬,無須收文發文登記。
(三)交辦單:鄉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鄉鎮公所
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
,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
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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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村里辦公處應置左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
牌等,並視財力情況裝設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村里服務小組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6.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要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人口職業教育狀況統計表。
3.戶長資料卡。
4.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5.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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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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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鄉鎮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左(督導考核報
告表如附件(八))。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單位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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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鄉鎮公所之督導考核人員,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
以追蹤考核。戶長資料至少每月核閱一次,隨時掌握村里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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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績效。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戶長資料卡之異動及訪問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六)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特別注意兼營副業情事
)。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村里民對村里幹事之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九)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小組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村里幹事外勤服務情形(應追蹤督導)。
(十一)村里民大會(村里例行會議)召開情形及資料是否齊全。
(十二)村里幹事務成果。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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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式
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考績之依
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
輔導村里業務,達到優良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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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鄉鎮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
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服務績優人者,由縣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他鄉鎮服務。
(二)不甚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或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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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鎮長應常督導,縣政府
應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查訪問時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除
應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主管有關人員並應
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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