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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向本府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申 請時繳交登記規費。
第三條
登記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