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向本府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申
  請時繳交登記規費。

  登記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