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之分配,除依財政部訂頒「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分配之。

二、檢舉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由承辦單位通知檢舉人領取。但檢舉人不便
    親自領取者,得填具統一收據後寄回本府,據以核發檢舉違規菸酒案
    件獎勵金。

三、由協助查緝機關(如海巡隊、岸巡總隊等協查機關)或其他縣市政府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移送本府處理者,獎勵金直接撥付該機關,並請該
    機關查收掣據見復。

四、本府獲財政部分配之獎勵金,分配縣長及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召集人之
    比率各為百分之二.五,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

五、獎勵金依第四點分配後,提撥各查緝機關(單位)之分配比例如下:
  (一)查獲機關(單位)(指直接及協助參與查緝行動之單位)分配百
        分之六十。
  (二)承辦單位(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單位)分配百分之
        二十。
  (三)保管處置單位(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
        十。

六、分配查獲機關(單位)之獎勵金,依其參與行動之主、協辦情形辦理
    :
  (一)本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1.主辦查緝單位:指本府財政局
        2.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指財政局以外之縣屬機關(單位)。
        3.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指財政局、警政機關
          及衛生機關以外本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各機關(單位)。
  (二)菸酒聯合查緝小組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其獎勵金按下列比例分配
        :
        1.主辦查緝單位分配六成。
        2.警政機關分配二成。若無警政機關者,其獎勵金由衛生機關及
          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依分配比例分配。
        3.衛生機關分配一成。若無衛生機關者,其獎勵金由警政機關及
          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依分配比例分配。
        4.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分配一成,若無菸酒聯
          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位)者,其獎勵金由警政機關及衛
          生機關依分配比例分配。
        5.若無警政機關、衛生機關及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其他各機關(單
          位)者,查獲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緝單位。
  (三)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承辦單位處理者
        ,查獲獎勵金全額分配協辦查緝機關(單位)。
  (四)主辦查緝單位會同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
        分配協辦查緝機關(單位)四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六成。查獲
        違規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辦查緝機關(單位)者,應平均分配
        或協議分配其應得之查獲獎勵金。
  (五)協辦查緝機關(單位)會同主辦查緝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
        分配協辦查緝機關(單位)六成,分配主辦查緝單位四成。
  (六)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辦查緝機關(單位)者,獎勵金全額分配
        主辦查緝單位。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