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示(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 明下列事項: 計畫道路樁位。 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騎樓寬度、牆面線、退縮線。 道路寬度與截角之規定。 騎樓邊緣高程、道路高程。 建蔽率、容積率、退縮規定及其它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