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示(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
  明下列事項:
  計畫道路樁位。
  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騎樓寬度、牆面線、退縮線。
  道路寬度與截角之規定。
  騎樓邊緣高程、道路高程。
  建蔽率、容積率、退縮規定及其它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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