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面對河川、湖泊、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認有退 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書圖已明示退讓界線者外,應依附表 規定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