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面對河川、湖泊、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認有退
  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書圖已明示退讓界線者外,應依附表
  規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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