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
  地點。並應影印一份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建築工程之告示牌物應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人監造人之姓名、承造
  人之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絡電話、核准開工日期及預定完工日期。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前二項規定,得隨時派員查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