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 地點。並應影印一份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建築工程之告示牌物應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人監造人之姓名、承造 人之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絡電話、核准開工日期及預定完工日期。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前二項規定,得隨時派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