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或經地政單位辦理建物登記之 建築物,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 業簽章: 使用執照申請書。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原領建築令及竣工證明。 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同時變更起造人名義者,應附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 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