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建築令及竣工證明或經地政單位辦理建物登記之
  建築物,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
  業簽章:
  使用執照申請書。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原領建築令及竣工證明。
  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同時變更起造人名義者,應附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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