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建蔽率
  、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建築物在實施建築管理
  前已建築完成或領有竣工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建築物之用途,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