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建蔽率 、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建築物在實施建築管理 前已建築完成或領有竣工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建築物之用途,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