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設置騎樓或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如下: 商業區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或讓出其寬度 作為無遮簷人行道退後建築。但商業區內面臨七公尺以下計畫道路或因 地形特殊及都市景觀上之需要,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者 ,得免設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商業區以外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 道之設置,得由本府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訂定之。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內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