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設置騎樓或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如下:
  商業區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或讓出其寬度
  作為無遮簷人行道退後建築。但商業區內面臨七公尺以下計畫道路或因
  地形特殊及都市景觀上之需要,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者
  ,得免設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商業區以外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
  道之設置,得由本府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訂定之。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內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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