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申請面臨現有巷道建築,其面臨之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一公尺以
  上,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
      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
      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
      其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
      線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之現有巷道,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
      公尺及四公尺。
  三、現有巷道過分曲折者,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視該巷道之現況,重新
      選定適當中心線,以該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其因而再退讓
      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
      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建築線或邊界線,
      其側面或背面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劃道路。
  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專用區內建築線之指定,若另再經金門特定區計
  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依第一項第一款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專用區內建築基地在現有巷道部分及因指定建築
  線之退讓土地,得計入空地。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併指定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之建
  築線或邊界線時,若側面或背面臨接之現有巷道未達二公尺,且經本府
  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該巷道非為其他建築基地通行所必要者,得以該巷道
  現況寬度保留,指定其邊界線。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現有巷道
  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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