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集團栽培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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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減少土地拋荒,
    提高農民收益,使農業發展更臻完善,特訂定「金門縣(以下簡稱本
    縣)集團栽培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縣集團栽培班選定原則,以同一完整區段園藝作物(如蔬菜、果樹
    、花卉)、特用作物(如澱粉、保健、香料等)栽培面積達二公頃以
    上,或雜糧作物(如高梁、小麥、甘藷、花生等)栽培面積達十公頃
    以上者得為一集團栽培法。

三、同一區段相同性質作物,以設置一班為原則。

四、各單位之分工
(一)金門縣政府–負責計畫之擬定、經費籌措及補助款之核發。
(二)金門縣農試所–
      1.負責本縣集團栽培區段之規劃。
      2.區段班成立之審核。
      3.各集團班每年栽植計畫之審核、栽培技術及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
        。
(三)金門縣農會–負責各集團栽培班班組織及班業務推動及農機調配工
      作。
(四)各鄉鎮公所–負責轄區內各集團栽培班班籌設及申請審定,各季栽
      培面積之審查及補助款申請等作業。
(五)金門縣地政事務所–負責集團栽培班所提耕地地號、所有權人及面
      積之審查。

五、本縣集團栽培班籌設及申請設立程序
(一)凡在同一栽培區段實際從事農業之農民應由一人之發起,二至三人
      先行召集轄區有意願參加集團栽培班之農民,統計參加人員名冊、
      繪製區段及耕地位置略圖。
(二)由召集人填妥申請書 (如附件一) ,備妥參加人員名冊、區段及耕
      地位置略圖、該班種植作物性質、全年輪作制度等文件送轄區鄉鎮
      公所初審,再移送本府審核,本府於接獲申請籌組文後,一週內召
      開審核會,合格者同意於該區段設班,並於二個月內準備相關文件
      ,申請正式設班,不合格者輔導併班。
(三)正式申請組班程序:由農民召集組班協商會議,金門縣農會輔導推
      選班長、書記、會計、作業組等人員以利業務推動,確立班名、班
      組織章程 (如附件二) ,班員名冊,並訂定作業方針、協助規劃應
      設農機種類及數量,繕造集團栽培班耕地清冊 (如附件三) ,所經
      營之土地需具備合法證明文件,自有土地影印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
      簿謄本作為依據,非自有土地先行辦理承租契約或耕地委託經營 (
      如附件四、五) 。農試所輔導訂定耕作範圍、栽植計畫、每季栽培
      所需資材 (種子、肥料、農葯) 。
(四)召集會議後將1班組織章程。2班幹部及班員名冊。3耕作範圍。
      4集團栽培班耕地清冊。5經營耕地之合法證明文件。6作業方針
      及栽植計畫書 (含農機現況及三年內區段栽培計畫) 送轄區鄉鎮公
      所申請設立,鄉鎮公所接獲農民申請表件,應於一週內審查所經營
      農地合法證明文件、區段及耕地位置圖,班員名冊、經審核符合規
      定,移請本府複審、本府接獲申請設立文一週內,召集審查小組審
      核,經審查符合規定,正式行文核定成立。如不合格應請農民補件
      , (於未審定期間,該區段若有相同性質之集團班申請成立時,以
      證明文件齊全者優先核定,或採併班方式辦理。未能補足申請所需
      證件,視同放棄權利,該區段開放農民申請。
(五)已成立之集團栽培班自本要點頒布實施起,即應依本要點將該班經
      營之耕地位置圖及農地經營合法證明文件送各轄區鄉鎮公所彙整後
      ,再送本府核辦。並以二個月時間接受申請及審核為補件限期,逾
      期未送件或審核不合格者,不列入該年度補助,視同棄權,並開放
      該區段接受農民申請。


六、集團栽培班工作重點及應注意事項
(一)各集團栽培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召集班會協商訂定下年度作業方針
      ,栽植作物及面積,栽植計畫,所需資材 (種子、肥料、農藥) ,
      農機需求於十月二十日送轄區公所初審,再送本府複核,俾利訂定
      施政計畫。
(二)調查區段內可供集團栽培使用之各項農藥機械數量,俾利各項作業
      之編組。
(三)按時召集會議,召開會議時應邀本府、金門縣農試所、金門縣農會
      、所在鄉鎮公所派員列席。
(四)各區段集團栽培班於各期收穫完畢二十天內,將收穫量資料送各轄
      區鄉鎮公所統計後,鄉鎮公所於乙週內送本府彙整,以利爾後計畫
      策定。
(五)各班應建立生產資料,每年統計栽培面積,收穫量及班產值,建立
      爾後發展方針。

七、獎勵及懲處
(一)依照議定行事曆進行作業栽培工作,於播種前一個月內造冊,送轄
      區鄉鎮公所,種植後請鄉鎮公所實施查驗,轄區鄉鎮公所於一個月
      內查驗完成,實地勘查認定符合本要點經營條件者,再報本府複審
      ,合格者每期作每公頃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金額依年度計畫訂定)
      ,集團栽培共同經營班一年補助二期,產銷班一年補助一期,不符
      合規定者由審查人員即行剔除,不再發回更正,且該期地號當年度
      不得再行申請,補助依據需以耕地合法經營使用者為限,逾期未申
      報者視同棄權。
(二)由縣府召集組成抽查小組,至各鄉鎮抽查,抽查合格率在九十%以
      上者,視為抽查合格,鄉鎮公所承辦人員依「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
      學校公教人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
(三)各區段集團栽培班配合本府農業政策推動,經評鑑成效優良者,本
      府將適時辦理獎勵,並酌予增加補助經費,並優先補助農用資材、
      農業機械 水利設施、產業道路改善等。
(四)園藝、特用作物產銷班生產之農特產品,由農民自行銷售,必要時
      由金門縣農會及本府協助促銷。
(五)依各班實施成效,優先調配農機代耕、作畦、播種、收穫等作業,
      並由本府適時檢討補助各班活動經費。
(六)各集團栽培班對於代耕土地應善加管理,不允許土地界椿遭破壞之
      情事,違者應負責界樁重新申請設立之責,或未經同意逕行耕作他
      人土地,因而發生糾紛者,終止申請補助並依法究辦。
(七)各集團栽培所申請補助事項,需與實際符合,如有虛報、偽報情事
      ,停止申請人三年補助資格,追回補助款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