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牡蠣養殖登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所核發之牡蠣養殖登記證照:
  一、申請人以詐騙或其它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二、經其他民眾提出異議,經確認後非屬原申請人所有者。
  三、從事牡蠣走私等不法行為,經司法機關、海關判決或處分確定者。
  四、該海域政府計畫進行公共設施建設者。
  經撤銷牡蠣養殖登記者,其設置之蚵石(架)應予拆除。但前項第四款
  情形,養殖人得請求工程主辦機關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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