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所核發之牡蠣養殖登記證照: 一、申請人以詐騙或其它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二、經其他民眾提出異議,經確認後非屬原申請人所有者。 三、從事牡蠣走私等不法行為,經司法機關、海關判決或處分確定者。 四、該海域政府計畫進行公共設施建設者。 經撤銷牡蠣養殖登記者,其設置之蚵石(架)應予拆除。但前項第四款 情形,養殖人得請求工程主辦機關予以補償。